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介


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主管全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中、省下放职责。

1.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2.港澳台医师(医疗队伍)来本市短期行医核准职责。

3.放射诊疗许可。

4.核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5.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

(三)划入职责。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加强职责。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加强大病保险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 发展健康服务业、中医药健康服务业,促进医养结合。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卫生、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和省卫生、计划生育标准与技术规范;拟订地方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规范性文件;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编制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地方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策略、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预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做好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拟定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制定妇幼计生技术服务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和县级妇幼计生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六) 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监督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药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 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人口缺陷。

(九)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十)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一) 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并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省中医药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四)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聘任考核工作;制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加快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五)拟订全市卫生和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组织科研成果审定、普及和推广应用。

(十六)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大病保险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十八)指导全市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市级卫生计生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