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搜: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动态

动态

动态

陕西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印发 一二类救助对象纳入“一站式”结算
发布时间:2022/6/24 浏览量:1232 分享到:

[网上陕西互通互联摘录]6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陕西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正式印发,八方面18条措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合理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落实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由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纳入下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对特殊困难人群开通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确保应保尽保。

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严格执行待遇清单制度,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不含一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简化救助申请流程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的和其他需要提出申请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和必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医保部门审批。对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做好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保经办服务网络,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押金。

互联陕西重点推荐单位更多>>